两高管违规披露重要信息获刑

起案件是北京市首例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虚增公司利润2.58亿元 主犯终身被禁入证券市场

董事长韩某(右二)、财务总监陶某当庭受审。通讯员 李佳/摄

近日,市一中院对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韩某,原副总裁、财务总监陶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韩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陶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宣判后,韩某、陶某表示不上诉。北京晨报记者了解到,这起案件是北京市首例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案情:虚报数据 上市公司披露假数据

市一中院审理查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依法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韩某在担任华锐风电公司董事长、总裁期间,于2011年指派时任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的陶某等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组织公司财务部、市场部、客户服务中心、生产管理部等部门虚报数据等方式虚增公司2011年的收入及利润,合计虚增利润2.58亿余元,占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34.99%。

庭审中,韩某表示自己作为公司董事长、总裁,对涉案犯罪行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愿意接受刑事处罚。而陶某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考虑他是执行公司规定,未积极参与,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从犯缓刑 主犯被判徒刑11个月

市一中院认为,华锐风电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韩某、陶某二人分别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鉴于韩某、陶某犯罪的情节轻微及本案犯罪事实系华锐风电公司自查发现并主动上报监管机关,韩某、陶某已缴纳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虚假信息披露行为对其二人所处的罚款,依法可对韩某、陶某从轻处罚,已缴纳的罚款折抵本判决所处的罚金。韩某虽系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但其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其行为不构成自首。陶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陶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据此,市一中院判处韩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陶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事后,证监会除了对二人作出罚款处罚外,还对韩某作出了终身禁入证券市场,对陶某10年内禁入证券市场的处罚。

何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规定

违规披露及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行为触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释法

法官表示,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伪造、虚构并不存在的事实,如隐瞒公司亏损状况,以此欺骗股东或社会公众的行为。

“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是指在依法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以及发售基金份额时依法应当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等;在证券、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依法应当公告的上市公告书及有关信息;以及证券、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依法应当持续披露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目的

法官解释称,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为加强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行为的刑法干预,取决于信息披露制度对于规制证券市场的重要性。“由于证券产品的复杂性、虚拟性和交易方式的特殊性,信息不对称问题特别突出,这就决定了信息披露在整个资本市场运行过程中处于中心和基础地位”。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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