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假死亡证明卖房被判无效

李某持伪造的死亡证明将母亲王老太名下的一套小产权房偷偷出售给了张某。得知此事后,王老太将儿子李某和张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一审支持了王老太的诉讼请求。

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李某持伪造的死亡证明将母亲王老太名下的一套小产权房偷偷出售给了张某。得知此事后,王老太将儿子李某和张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一审支持了王老太的诉讼请求。

王老太说,她名下有一套房位于本市顺义区某小区。2014年10月9日晚,她外出返回时发现自家门上张贴了一张通知,内容为:“你是李某家人吧,他把房卖给我了,望家人跟我联系,不联系明天收房”。

王老太当即打电话过去,这才知道其子李某将该房屋卖给了张某。之后,经咨询小区管理处,得知李某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持伪造的死亡证明到小区管理处申请补办了该房屋的产权证,并于同日将房屋出售给被告张某。很快,张某又将房屋换了锁并搬进自己的物品准备入住。报警未能解决后,王老太将儿子和张某共同告上法庭。

王老太认为,李某持伪造的死亡证明将她的房屋过户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出售给张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故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针对涉案房屋达成的买卖协议无效。

李某和张某既未作出答辩,也未参加法院庭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合同虽然基于合同订立主体的意思自治行为产生,但是基于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保护,法律规定在特定的情形下合同无效。因《合同法》确立合同无效的规则在于防止合同当事人滥用合同自由,订立有损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合同,在审查合同的效力问题时,应结合合同的内容,在实质层面上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评价。

  涉案房屋为小产权房,小区管理处虽为张某从李某手中购买的该房屋核发了房产证,但该管理处并非有权核发房屋产权证的管理部门。二被告就房屋达成的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李某伪造医学死亡证明,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侵犯了原告的相关权益。故一审认定二被告达成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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