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项基层证明被取消调整

33项证明不用个人跑腿 首次提出政府“不准要”证明“某人是某人证明”、“某人健在证明”……

33项证明不用个人跑腿  首次提出政府“不准要”证明

“某人是某人证明”、“某人健在证明”……即日起,这些证明被取消。北京晨报记者从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悉,明确本市首批取消调整74项政府部门要求基层开具的各类证明,首次明确提出政府“不准要”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33项证明从“个人跑”变为“政府动”,采取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的方式办理,方便市民办事。

身份证可办11项证明

据介绍,在首批取消调整的74项基层证明中,有20项因设定依据废止或办理方式简化,直接取消,如原来要求夫妻双方存档单位开具的“申请生育二胎”证明,就是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而取消。

另外,从转变政府职能、方便群众办事的角度,市审改办将53项证明调整为运用其他方式来办理,减少群众办事开证明来回跑的环节。其中,有33项证明取消后,转由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的方式办理。

还有11项证明,凭申请人提交的有效证件、有效凭证即可办理,不必再多开相关证明。如无业人员在申请廉租住房时,现在要求提交由街道社保所开具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调整后,改为由申请人提交的家庭低保证、低收入证等凭证办理。

有9项证明取消后,首次用个人承诺代替证明,依据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承诺、双方协议、签字声明等即可办理,如老年人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时,现在要求提交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开具的夫妻关系证明,调整后则通过申请人提交双方声明或协议办理,不再需要证明。

还有1项居(村)委会无法开具的证明,调整为申请人提交相关管理部门开具。如办理公证事项时,要求申请人提交居委会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按照管理权限,这次调整为到辖区派出所开证明。

各区年底前完成清理

10个工作日内,市政府相关部门将做好后续对接工作,如修订相关规定,简化事项办理流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等。

在市级层面调整完成后,按照“谁设定、谁清理”原则,各区也将清理本区群众办事创业提交的各类证明。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或者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或是能通过有效证件、有效凭证办理的,一律取消证明,各区将在12月底前完成清理。

今后,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市、区政府部门一律不得擅自调整和增设要求基层开具涉及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确需调整增设的,要分别报送同级政府审改办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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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非行政许可审批

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五项“放管服”重点改革方案,197项中央设定本市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前已全部清理完毕,本市彻底终结了这一审批类别,今后也不再增设此类事项。

市编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部门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

■亮点解读

政府“不准要”使市民“不用开”

“基层证明之所以多,关键是上级部门和单位要求基层开具的多。”市政府审改办的工作人员说,“此次清理,要求所有的市政府部门‘不准要’,从根上彻底铲除了奇葩证明生存多年的‘土壤’。”该工作人员表示,今后,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政府部门一律不得擅自调整和增设要求基层开具涉及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

在首批取消或调整的74项基层证明中,有10余项证明虽然取消了,但政府部门的管理门槛并未降低,而且管得更严。如“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委托办理登记手续证明”,该证明取消后,调整为申请人提交不能到场一方的委托公证书办理。“办理委托公证的手续更为严谨,但为了避免后续麻烦才会如此调整,因为收养子女对家庭也是大事。”有关负责人解释。

北京晨报记者 张璐

取消调整的部分证明

证明名称         开具单位 调整方式

1 无工作单位人员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个人收入证明

街道(乡、镇)社保所

申请人提交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凭证及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2 申办收养子女登记的收养人本人有无子女情况证明

居(村)委会

申请人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以及通过本市家庭子女数据共享核实办理

3 人户分离的年龄在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申领高龄老人津贴的健在证明

居(村)委会

申请人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以及通过北京市养老服务与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核实办理

4 人户分离的80岁以上的老年人在户籍地申请居家养老(助残)券的健在证明

居(村)委会、街道(乡、镇)民政科

申请人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以及通过北京市养老服务与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核对办理

5 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证明

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市民政局

申请人提交申请及相关线索,通过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6 申请骨灰撒海的经办人与死者关系的证明

居(村)委会

申请人提交本人身份证、个人书面承诺或申请人同殡仪服务机构签署的协议办理

7 申办《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居住亲友住房证明

居(村)委会

申请人提交亲友住房的房产证、亲友双方签署的房屋借住声明、双方身份证办理

8 查验、登记进入本市成年流动人口的婚育情况证明

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通过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平台查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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