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人揽亿万工程 总经理受贿

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 在任职北京市密云经济开发区总公司总经理十多年期间,李某未经招投标就决定将总公司1亿

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

在任职北京市密云经济开发区总公司总经理十多年期间,李某未经招投标就决定将总公司1亿余元供暖等工程交给高某,并收受对方250万元好处费用于购房。此外,他还挪用公款用于公司验资证明。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由于犯罪情节轻微等,对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此前,高某因单位行贿罪被判刑2年、缓刑2年,其单位被处罚金100万元。

受贿挪用两宗罪

经一审查明,1997年至2008年,李某在担任密云经济开发区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未按国家规定进行招投标的情况下,决定将总公司价值1亿余元的供暖等工程发包给由高某任法定代表人、经理的某锅炉安装工程公司。

为感谢李某的帮助,2006年,高某提出送钱想法,李某表示需要用钱时再找他。2009年3月,李某向高某提出购房需要用钱,同月25日,高某给予李某250万元。后李某用于支付部分购房款。案发后,其已将赃款250万元上交。

此外,1999年6月18日,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个人决定将该公司公款200万元用于当时的女朋友以及他母亲为股东的公司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后于该月将本息全部归还。

李某后接受市纪委调查时未如实供述,始终称250万元是借款,市纪委于2015年9月29日将该案移交检察院。次日,李某被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应数罪并罚。李某如实供述,积极退赃,依法对受贿罪从轻处罚。李某挪用公款后及时归还,未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最终,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挪用公款罪则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赃款250万元予以没收。

行贿人被判缓刑

据悉,由于向李某行贿,高某及其单位已因单位行贿罪被法院判刑。高某表示,1997年初,其经人引见认识了李某,提出欲承接工程,对方表示同意。此后,随着开发区征地,其承接了开发区安装锅炉、管道、燃气站等工程,工程款共计1亿余元,净利润1000万元左右。

高某说,2006年的一天,他找李某要工程款时曾说,“缺钱你说话。”李某回答“先在你那儿搁着,需要时找你要。”高某坦言,因从未给李某送过钱,他想试探一下。当时未提出具体金额,但如果对方要钱,他就给个三五十万元。

2009年3月,李某让高某准备现金,其买房需要200多万元。高某就从银行取出250万元现金给了他。李某未表示过该款是借款,他也始终未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和行为。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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