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现金相机 帮助承揽工程

海淀公安分局科技信息通信处原处长受贿130万 获刑5年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科技信息通信处原负责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承揽工程的

海淀公安分局科技信息通信处原处长受贿130万 获刑5年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科技信息通信处原负责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承揽工程的企业提供帮助,先后收受7家公司给予的现金和一部相机,共计130.757万元。案发后,张某的家人主动将127万元现金和相机退缴。日前,张某因犯受贿罪,被石景山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承包商被抓牵出受贿案

48岁的张某自1997年起在海淀分局信通处工作,历任副科长、科长,2007年12月至2009年11月任科信处副处长,2010年9月任科信处处长。

根据规定,张某所在的科技信息通信处主要负责与项目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及专家组共同参与验收、评估;警保部门负责各项建设资金的申请、审核和保障,根据项目需求完成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

2014年10月,市纪委在调查北京市公安局信息部有关人员收受“韦加航通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沈某涉嫌贿赂案件时,掌握了张某收受沈某钱款的事实。2014年12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纪委工作人员将张某带回市局进行调查。当天,张某除供述了市局纪委掌握的事实外,还供述了本案所涉及的全部受贿事实。

收取一家公司70万

检方指控,2007年至2014年间,张某在海淀公安分局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工程招投标及施工维护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从7家业务单位收受款物共计人民币130.757万元,并为上述公司在产品供应、合同履行等环节提供帮助。

张某受贿的130余万元中,最大的一笔来自于承揽海淀公安分局卡口工程项目的博隆建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两名负责人先后三次共计给了张某70万元现金。

博隆建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的证言显示,2009年其单位承揽了海淀分局的卡口建设项目,2010年张某当处长时工程通过验收。赵某称由于在项目中张某帮助协调了市政、园林、路灯供电、交通等部门,解决了龙门架的占地问题,减少了公司的损失。同时,为进一步开展与海淀分局的业务,他将张某约到某茶楼,表达了希望继续承担二期工程的意愿,并把事先准备好的装有20万元现金的纸袋交给张某。

而在这之后,2013年年底公司的总经理罗某又汇报说张某提出买房缺钱,由于当时公司正在做项目二期,赵某于是让属下从公司领了20万元交给张某。而仅仅过了1年,张某再次提出说买学区房差30万元,赵某只得再次从公司领了30万元给张某。但庭审中,张某否认自己曾索贿,称钱都是该公司主动给的,法院审理最终没有认定张某索贿。

自称爱摄影收受相机

除了直接收钱,张某还变相收取相关单位给予的礼物。北京共建恒业公司总经理王某在证言中称,2004年海淀分局委托他们公司架设分局至各派出所之间的光缆。2007年光缆入地完成后,张某在结算工程款时对该公司给予了关照。

2012年夏天,该公司工作人员魏某在张某办公室看到他正在整理照片,聊天中张某说喜欢摄影,问魏某他们公司能否提供一部相机。在请示公司领导后,魏某约其到五棵松器材城挑了两部佳能相机,离开时将其中一部放在了张某车后座上,说是为了感谢张某对他们公司多年的支持。

2014年6月,在得知海淀分局准备搞社区警务站后,王某提出想接警务站光缆铺设工程,张某说这个项目他们公司资质不够,王某请求张某给予帮助,并将一个装有20万元现金的手提袋交给了张某表示感谢。

因受贿罪获刑五年

庭审中,张某表示认罪,其辩护人表示张某如实供述其受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2015年7月29日主动退缴涉案款30万元,没有索贿情节,且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不大,建议对张某减轻处罚。但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法院认为,张某在担任海淀分局科技信息通信处副处长、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具有业务往来的相关业务单位人员给予的款物,数额巨大,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念其能够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石景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在案扣押的案款12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案扣押的佳能相机一部予以没收,变价后将款项上缴国库。

  北京晨报记者 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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