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 超六成涉网络

近几年“自媒体”发展迅猛,但因言论无需审核即可发表,使得名誉权纠纷案件数量增长迅速。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对于涉新媒体的名誉权纠纷

近几年“自媒体”发展迅猛,但因言论无需审核即可发表,使得名誉权纠纷案件数量增长迅速。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对于涉新媒体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情况进行了通报,据统计,近三年该院共审结此类案件116件,超过六成均为网络侵权案件。

网络侵权审理难度大

市三中院表示,该院审理的涉网络侵权案共有70件,其中11件的网络传播方式为微博,3件为微信,其余集中在门户网站及公司官网。但涉及传统媒体的名誉权纠纷比例较小,仅占全部案件量不到两成。从言论指向对象来看,涉及公众人物名誉权纠纷54件,占全部案件量的46%,其中公众人物作为原告的49件,占全部案件量的42%。

三中院民一庭庭长亓培冰表示,网络侵权案件呈现主体隐蔽性、传播范围广、损害后果不易确定性等特点。“互联网不断发展,但法律相对滞后,这也大大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亓培冰解释说,由于网络侵权具有传播的快速性和连锁性特征,使得侵权信息存在被人转发、被人评论并转发、复制或摘录后再行发布等多种情形,侵权影响范围较为广泛,损害后果往往难以评估。

平台责任标准有待统一

当前,不少诸如通过微博侵害名誉权的案件,当事人往往会追加平台作为共同被告。对此,亓培冰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被侵权人有权通知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否则将与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亓培冰说,但在实践中,在被侵权人未通知平台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是否应推定平台知道侵权信息存在、平台是否应主动删除以及平台接到通知后多长时间采取必要措施等问题,仍是案件审理的难点。

合法社会舆论应受保护

对于判定是否侵犯名誉权,亓培冰认为,如果作者言论的基本事实真实,仅有部分细节无法核实或不准确,仍不能否定言论的整体真实性,意见表达部分只要评论依据的内容基本属实,作者不存在恶意诋毁的主观故意,就不应轻易否定评论的正当性。此外,文章逻辑不够严密,推论不够正确,属于作者写作能力和主观认识问题而非侵权过失,应允许作者表达批评、质疑意见,保障合法的社会舆论批评监督顺利开展。

而对公众人物进行批评,只要所基于的事实能够达到主要事实真实即可,即使评论存在一定细节上的瑕疵,也不能据此认定构成侵权。“公众人物本身就需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比普通公民需要承受更多的评价和压力,也应当承担更多的容忍义务。”亓培冰说。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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